鄂公管委發〔2022〕3號
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成員單位,各市、州、縣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
《湖北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監管辦法(試行)》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湖北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
2022年3月22日
湖北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監管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提高公共資源配置效率和效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19〕41號)、《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委等14部委令第39號)、《湖北省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是指實施統一的制度和標準、具備開放共享的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或實現對接)和規范透明的運行機制,為市場主體、社會公眾、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等提供公共資源交易綜合服務的機構(以下簡稱交易平臺)。
本辦法所稱監管機構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公共資源交易監管職責的行政監管部門(以下簡稱行政監管部門)及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綜合監管機構)。
第三條 行政監管部門負責制定完善本行業、本領域項目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交易規則,并監督執行。
綜合監管機構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協調有關行政監管部門指導、監管交易平臺,推進公共資源交易服務規范化、標準化。
交易平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相關交易規則和本辦法,規范運行管理,切實履行公共服務職能。
第四條 列入《湖北省公共資源交易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項目按照應進必進原則進入交易平臺進行交易。交易項目自主選擇交易平臺的,項目實施主體應告知項目屬地綜合監管機構,項目監管職責不因選擇交易平臺而改變。
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文件需要備案而未完成備案的,交易平臺不能接受其進入交易平臺交易。
第五條 交易平臺推進各類進場交易項目全流程電子化,實現“一網交易”,推行網上預約、完善電子檔案等功能。檔案歸檔范圍、保存方式及保存期限執行行政監管部門規定,沒有明確規定檔案保存期限的,保存期限自交易結束之日起一般不少于15年。
第六條 交易平臺將產生的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市場主體信息等信息及時準確、完整推送至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信息公開的具體類別和范圍,按照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報行政監管部門批準后,予以公開和共享。
第七條 交易平臺建立公共資源交易數據統計分析制度,加強數據分析和綜合利用,在向省電子服務系統推送數據符合及時性、準確性、全面性要求之前,每月向本級綜合監管機構報送交易數據統計情況。
第八條 交易平臺維護正常交易秩序,發現市場主體有不良行為的,應給予提示、告知或勸阻;發現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的數據異常情況,應當保留相關證據,及時報告綜合監管機構并配合處理,為綜合監管機構問題核實、案件查處提供通道及資料。
第九條 交易平臺對于交易服務中涉及的監管事項、相關管理制度及時告知本級綜合監管機構;每半年向本級綜合監管機構報送交易平臺運行情況分析總結。
第十條 交易平臺不對交易公告公示、交易文件進行實質性審核及行使任何審批、備案職能;不行使對市場主體的不良行為、違法違規行為進行通報、公示等具有監管、處罰等行政監督管理的職能;不強制目錄外的項目進入平臺交易;以及其他不得存在的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十一條 行政監管部門和綜合監管機構按照職責分工以“雙隨機一公開”方式對在交易平臺的交易活動開展檢查,相關情況及檢查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十二條 行政監管部門和綜合監管機構推進互聯網+監管,運用公共資源電子監督系統,按照職責分工對在交易平臺的交易活動進行過程預警處置、監控實時查看、文件日常檢查、處理投訴舉報。
第十三條 行政監管部門和綜合監管機構對交易平臺問題易發多發環節、監管過程中出現的預警、有不良信用記錄或者有被行政處罰等記錄的行為,實施重點監管。
第十四條 行政監管部門和綜合監管機構加強交易平臺的信用監管,對失信的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參加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對守信的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給予信用激勵。對存在服務質量問題或違法違規行為的通過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對外公示,并實施聯合懲戒;對運行服務規范的通過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對外推介。
第十五條 綜合監管機構對交易平臺實施目錄管理,組織建立由市場主體以及第三方參與的社會評價機制,對本行政區域內交易平臺提供公共服務情況進行評價,并向社會公開相關情況。
第十六條 行政監管部門和綜合監管機構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根據職責視情況采用溝通、書面工作提示、出具工作建議或意見等措施處理,拒不執行的,向同級政府報告;違反《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按照其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市場主體或社會公眾發現交易平臺存在服務質量問題的,可向綜合監管機構反映;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可按規定向有關部門(機關)舉報。
第十八條 健全行政監管部門和綜合監管機構與紀檢監察、審計機關協作配合機制,嚴肅查處領導干部利用職權違規干預和插手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腐敗案件。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修訂后,本辦法適時作相應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