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招標投標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招投標協會>)的組織和行為,保障招投標協會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開展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湖北省發展和規范行業協會暫行辦法》(省政府284號令)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招投標協會,是指經依法批準成立,由跨部門的招投標行業經濟組織及相關單位和個人自愿組成,實行行業自律性管理和提供行業服務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創新招投標綜合監管機制”的要求,招投標協會要本著加強行業自律、為會員提供服務、促進行業發展和行業協作、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的宗旨,認真做好行業誠信體系建設,運用行業自律性管理的機制和方法,統籌協調全行業招投標工作,規范招投標市場行為,維護行業公平競爭秩序和行業整體利益,引領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招投標協會開展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
招投標協會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和法人資格,必須遵循政會分開、自主辦會、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原則,從機構、人員、資產、財務、職能等方面與政府及政府的業務指導單位徹底脫鉤。
招投標協會的工作實行會長負責制。招投標協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依法制定的章程所開展的正常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招投標協會的登記管理機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是本級招投標協會的業務指導單位。
業務指導單位必須依法保障和維護招投標協會在機構、人事、財務管理等方面的自主權,全力支持招投標協會獨立開展活動,使協會更好地服務于招投標全行業。
第二章 設立與登記
第六條 招投標協會按照《湖北省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省政府306號令)第三十條關于組建行業協會的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負責依法組建設立。
第七條 設立招投標協會的條件、程序及相關要求,按照《湖北省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辦法》(省政府217號令)的規定執行,并在民政部門的指導下完善備案、核準、審查、登記等手續。
第八條 招投標協會成立后,需要設立分支或代表機構的,或者依法需要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應當經業務指導單位審查后,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三章 會員與組織機構
第九條 招投標協會應當堅持自愿入會、退會的原則,保證同行業、相關行業的經濟活動主體享有平等加入招投標協會的權利。
第十條 招投標協會的章程應當依法制定。章程應當規定招投標協會的性質、宗旨、業務范圍、會員入會的條件、會員的權利與義務、組織機構以及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等基本內容,并報民政部門核準。
招投標協會修改章程,應當經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十一條 招投標協會實行會員制,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較多的,可以由會員推選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為招投標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由章程確定。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經到會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三條 招投標協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依照招投標協會的章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行使職能。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數較多的,可以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
理事會的組成、職責、工作制度以及理事的產生辦法、職責、任期等,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審議決定,并在章程中予以規定。
第十四條 招投標協會應設監事會或者監事。監事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招投標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理事、常務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或者監事監督招投標協會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管理,并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監事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十五條 招投標協會設會長,會長是招投標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擔任會長的條件在章程中應當明確規定。
第十六條 招投標協會設秘書處和秘書長。秘書處為常設辦事機構,秘書長為專職。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開展工作,負責處理招投標協會的日常事務。
第十七條 招投標協會法定代表人和秘書長不得從同一會員單位中產生。秘書長可以通過選舉、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等方式確定。
第十八條 現職國家公務人員和依法參照國家公務員管理制度管理的在職人員不得兼任招投標協會的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分支機構負責人等領導職務。招投標協會的工作人員由協會根據需要獨立決定聘用、管理。公務員辭職或退休需在招投標協會任職的按民政部門有關文件執行。
第四章 工作職能
第十九條 招投標協會依照章程規定和本行業現階段發展情況,主要承擔下列職能:
(一)宣傳貫徹《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湖北省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法規政策,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和本辦法的規定組織開展活動,抓好行業自律,規范行業行為,為行業做好服務。
(二)抓好行業內的調查研究,制定并組織實施行業發展規劃和行業自律規則,代表本行業向政府及政府相關部門反映行業、會員訴求,對與本行業發展、改革及與本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和部門決定提出意見和建議,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和有關機關提出制定行業發展和行業建章建制以及立法的建議,參與制定地方性配套法規和規范性管理文件。
(三)建立行業自律性管理機制,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訂和組織實施行業職業道德準則,抓好以建立會員企業基本信息檔案為基礎工作的誠信職業文化、職業資格和職業責任建設。
組織《行業自律公約》簽訂,開展行業評優評先評級,表彰行業先進單位,通報與公示違法違規信息,組織舉辦研討會、報告會、聯誼會、講座、年會等行業自律性管理活動,引導行業健康發展,提高行業整體素質。
(四)組織開展人才、技術、管理、法規政策、業務知識和職業道德培訓,配合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開展招投標從業人員執業資格培訓和考試工作;配合各級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開展網上考核工作。
(五)利用協會會刊和協會網站開展招投標法律法規、行業建設、理論研究、市場信息、政策導向等行業信息服務,開展法律、政策、技術、管理、市場等咨詢服務,做好會員企業基本信息查詢服務,推介招投標協會會員單位和個人。
(六)推進行業標準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制訂或修訂完善行業工作標準、行業技術標準、行業服務標準、職業道德標準和行業行為規范,參與行業專業技術評審資質認證。
(七)加強與政府部門、金融組織、相關院校、協會、商會的聯系,組織會員企業開展招投標交流與合作,協助會員企業開展對外投標活動;根據政府委托或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招投標項目和產品展覽會,為會員市場公平競爭創造條件。
(八)加強行業指導,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的矛盾,協調與其他行業協會或經濟組織的關系,促進會員之間和行業之間的合作;協調政府與會員企業之間的關系,保護本行業的權益不受損害。
(九)抓好協會發展,吸收和擴大協會主體隊伍,加強協會人員素質建設和內部管理,樹立協會良好的社會公眾形象。
(十)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招投標協會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強行要求入會;
(二)通過制定不合理的規則妨礙公平競爭,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三)阻礙、限制或者妨礙會員開展正當的招投標業務活動或者參與其他社會活動;
(四)以營利為目的,開展與本行業業務相同的經營活動;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招投標協會對違反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以及達不到服務標準、進行不正當競爭、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會員,可以依據協會章程、行業規則采取警告、批評、制裁和開除會員資格等措施,并建議有關部門依法依規查處。招投標協會對在本行業進行違法違規活動的非會員單位,可以建議有關部門依法依規查處。
第五章 促進發展
第二十二條 本著服務于政府、服務于行業、服務于會員的辦會要求,招投標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行業服務、行業代表、行業引導和行業協調的基本職能,積極探索服務途徑,努力擴展服務職能,不斷完善自律性管理的工作方式與工作內容。
第二十三條 各級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應當認真梳理職能,按照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的要求,將適宜于招標投標協會履行的職能采取依法委托、轉移等方式,交由招投標協會承擔,促進招標投標協會發展,以提高招標投標協會的社會公信力和權威性。
第二十四條 建立政府向招投標協會購買服務制度。各級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可以根據財力情況,每年安排一定的專項經費開展交招投標協會公共資源交易課題研究或可承擔的相關工作,創新公共服務供給模式。
第二十五條 招投標協會的業務指導單位應當依法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在協會設立或業務指導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直接管理和統籌安排協會的工作與人事,違法干預協會依照協會章程和本辦法規定開展正常活動;
(二)直接或間接管理協會的財務,審批協會的費用支出;
(三)將協會視作“小金庫”,用協會收入支付應由業務指導單位承擔的費用或解決干部職工福利。
(四)安排或委派人員擔任或兼任協會的秘書長、會計或出納。
第二十六條 招投標協會應當與聘用的專職工作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參照本地事業單位實際為專職工作人員解決好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為會長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會長以及專職秘書長(副秘書長)解決好工作津貼、出行和通訊補助。
第六章 經費和財務管理
第二十七條 招投標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從事政府及其部門委托的事項所獲得的報酬;
(三)在章程規定范圍內開展服務的收入;
(四)政府資助、社會捐贈;
(五)其他合法收入。
招投標協會的會費標準根據為會員提供服務所需的合理開支和會員的承受能力確定,會費標準須經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定,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八條 招投標協會的經費支出項目:
(一)開展招投標協會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舉辦會議及日常辦公的費用;
(二)招投標協會工作人員的工資、津貼、社會保險及福利補助;
(三)理事會同意的其他合法支出。
(四)本辦法規定的業務活動及費用支出事項。
第二十九條 招投標協會的財產與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招投標協會應當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使用財產,不得在會員中分配財產,不得將其財產挪作他用。招投標協會會員退會或者被除名時,不得要求招投標協會退還已交納的會費及資助、捐贈的財產。
第三十條 招投標協會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和監督制度,建立獨立的財務和銀行賬戶。招投標協會的經費以及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須用于章程和本辦法規定的業務活動及支出事項,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招投標協會在每一會計年度應當制作財務預決算報告,提交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并在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年檢的同時向業務指導單位進行報告。
招投標協會的法定代表人對協會財務收支負全責。招投標協會應當接受會員、監事、捐贈人、資助人對經費收支和財務會計報告情況的查詢,并確保相關資料真實、完整。招投標協會應定期向會員公布會費收支情況,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審查。
招投標協會注銷清算、換屆或者變更法定代表人時,應當進行財務審計。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拔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招投標協會的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指導單位應當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履行監督責任,并將監督檢查的有關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招投標協會的登記管理機關進行檢查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招投標協會應當予以配合:
(一)要求招投標協會和相關人員提供有關的文件、資料、財務賬目及其他有關材料,并依法查閱、復制或者予以登記保存;
(二)要求招投標協會和相關人員就有關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三)責令招投標協會停止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四)向業務指導單位和有關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第三十四條 招投標協會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招投標協會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舉辦學術報告會、研討會、論壇、承接研究課題或調查課題、接受捐贈、舉辦展覽、比賽、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開展評優評先評級或業內達標評比或表彰活動、接受捐款、突發事件等,應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并告知業務指導單位。
第三十五條 做好黨建工作。凡專職工作人員中有3名以上正式黨員的應成立黨組織。協會變更、注銷時,同步做好調整、明確黨組織的隸屬關系。要充分發揮黨組織的監督保障作用,引導和帶領協會會員自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積極履行社會責任。
第三十六條 招投標協會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招投標協會登記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招投標協會應按時接受年度檢查。招投標協會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由招投標協會的登記管理機關及其他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 招投標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業務指導單位和有關機關對招投標協會的工作、財務等實施監督檢查時,不得勒索或者收受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不得非法收費、罰款或進行各種形式的攤派。
第三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未登記的組織以招投標協會名議進行活動或者招投標協會違法從事活動的,有權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指導單位和有關機關舉報。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3年 月 日起施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湖北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