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縣(市、區)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
為深化營商環境建設,完善公共資源交易領域信用修復機制,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結合實際簡化了信用修復流程,自2022年3月起實施信用修復在線辦理。現編制《“湖北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信用修復指南》,請各地按此開展工作。
附件:《“湖北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信用修復指南》
湖北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
2022年3月4日
“湖北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
信用修復指南
第一條 為深化營商環境建設,完善失信信息信用修復機制,引導和鼓勵公共資源交易領域信用主體糾正失信行為,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信用中國”網站和地方信用門戶網站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機制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9〕527號)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指南(以下簡稱“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中所稱信用修復,是指公共資源交易領域信用主體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后,經申請終止“湖北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以下簡稱“服務系統”)失信信息公示。
第三條 對《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持續深化全省公共資源交易領域一流營商環境建設措施>的通知》(鄂公管委發〔2022〕1號)所列的“51020”企業、“專精特新”企業、參加疫情防控和搶險救災等做出突出貢獻的企業、守信企業,《湖北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湖北省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容錯清單(第二批)>的通知》(鄂公管委發〔2022〕2號)所列的市場主體量化記分 4 分以上 8 分以下的,《湖北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支持區域協同發展措施>的通知》(鄂公管文〔2022〕13號)所列綜合交通樞紐、多式聯運集疏運體系、現代物流體系和十大重點農業產業鏈項目等,處罰機關應主動告知,公示期滿3個月,可申請信用修復。辦理信用修復從快、從簡,一般不需參加培訓,原處罰機關2個工作日內完成修復。
第四條 一般失信行為信息公示滿3個月,信用主體已履行處罰,公開作出信用承諾,經申請符合條件的可予以信用修復。
第五條 嚴重失信行為信息公示滿6個月,信用主體已履行處罰,按照規定參加信用修復培訓并公開作出信用承諾,經申請符合條件的可予以信用修復。
第六條 因出借和借用資質投標、圍標串標等被限制公共資源交易活動資格的,不予信用修復。
第七條 信用修復在線辦理,辦理流程:
(一)提出申請。在電子服務系統信用信息子系統(http://www.hbcxpt.cn/)上傳相關修復材料加蓋公章的彩色掃描件。修復材料包括:
(1)《信用修復申請表》及《信用修復承諾》(格式見附件一);
(2)已履行處罰情況(繳罰款收據、處罰機關的證明、整改說明等);
(3)信用修復培訓情況(嚴重失信行為需提交,一般失信行為不需提交);
(4)已完成“信用中國”網站信用修復的,可只提交“信用中國”網站的修復結果和《信用報告》,免于提交(1)-(3)項材料。
(二)修復決定。按照“誰認定、誰修復”原則,失信認定單位根據申請人提交的修復材料齊備情況決定是否受理。在受理信用修復申請后,進行審查,作出信用修復決定,將《信用修復決定書》(格式見附件二)加蓋公章彩色掃描件上傳至電子服務系統信用信息子系統。
(三)數據處理。電子服務系統收到信用修復決定后,2個工作日內終止失信信息公示,信息轉入后臺保存。
第八條 電子服務系統終止公示后,省內各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也應及時撤下同一信息,不再作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依據。
第九條 需要參加信用修復培訓的,可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公益性在線培訓平臺、各級政府部門舉辦的公益性培訓、電子服務系統公益性在線培訓等方式,取得培訓證明。
第十條 《信用報告》可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免費下載“公共信用信息概況”(信用報告)等方式獲得。
第十一條 在修用修復工作中,不以任何形式向申請修復的信用主體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