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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集中修改、廢止涉及優化營商環境省本級地方性法規的決定(2021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為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經對現行有效的省本級地方性法規進行清理,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定:
三、對《湖北省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四條第四款中的“監察部門”修改為“監察機關”。
(二)刪去第十二條中的“招標人應當在發出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同時,將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報送綜合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三)刪去第十七條第三款、第十八條第二款。
(四)刪去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
(五)將條例中的“國土資源”修改為“自然資源”。
此外,相關法規的法律責任中“行政處分”統一修改為“處分”。
相關法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并重新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